
第一百五十條
與他人通奸,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,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
重婚或者包養情婦(夫)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五十一條
利用職權、教養關系、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五十二條
拒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贍養義務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重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五十三條
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,能救而不救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五十四條
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十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
第一百五十五條
進行色情活動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本條例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
第一百五十六條
嫖娼、賣淫,或者組織、強迫、介紹、教唆、引誘、容留他人嫖娼、賣淫,或者故意為嫖娼、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五十七條
制作、復制、出售、出租、傳播淫穢影視書畫或者其他淫穢物品,情節較輕的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五十八條
觀看淫穢影視書畫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觀看淫穢表演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五十九條
進行淫亂活動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猥褻、侮辱婦女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第一百六十條
違反有關規定吸食、注射毒品、精神藥品或者其他違禁品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以牟利為目的,違反有關規定種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、運輸、販賣毒品、精神藥品和其他違禁品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,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第一百六十一條
侵犯公私財產,有下列行為之一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:
(一)盜竊公私財物的;
(二)詐騙公私財物的;
(三)搶奪公私財物的;
(四)破壞或者哄搶公私財物的;
(五)有其他侵犯公私財產行為的。
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;情節較輕的,給予留黨察看處分。
第一百六十二條
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參加賭博屢教屢犯,或者賭資較大,或者在工作時間賭博,或者在國(境)外賭博的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黨員領導干部參加賭博的,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
故意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方便條件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六十三條
妨礙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紀依法執行公務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六十四條
擾亂和破壞生產、交通、工作等公共秩序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搞封建迷信活動,擾亂生產、工作、社會生活秩序的,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
第一百六十五條
偽造、變造或者買賣、使用偽造的黨和國家機關、企業(公司)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的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搶奪黨和國家機關、企業(公司)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的公文、證件、印章的,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。
偽造、變造或者買賣、使用偽造的學歷、文憑的,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。
第一百六十六條
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、法規超計劃生育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破壞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、法規實施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六十七條
違反國家關于保護環境、自然資源和文物古跡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規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,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第一百六十八條
編造、散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有害的信息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六十九條
違反有關規定,侵入、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,損害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,情節較輕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七十條
包庇犯罪分子,情節較輕的,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留黨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包庇恐怖組織、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包庇有嚴重違紀行為應受紀律處分人員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。
第一百七十一條
被犯罪分子蒙騙而為其犯罪活動提供方便條件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第一百七十二條
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(境)團(組)中的黨員,觸犯駐在國家、地區的法律、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、地區的宗教習俗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七十三條
違反國(邊)境管理法律、法規,偷越國(邊)境的,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一百七十四條
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,情節較重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第三編 附則
第一百七十五條
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。
第一百七十六條
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條例,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,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。
第一百七十七條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黨委,中央直屬機關工委、中央國家機關工委,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,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、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黨委(黨組),可以根據本條例,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,制定單項實施規定,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。
第一百七十八條
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本條例發布前,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,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。尚未結案的案件,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,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,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;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,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,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,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。